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谢炳连同志代理江山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18年4月25日江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江山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谢炳连同志代理江山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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