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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08 11:14:31

 

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2012年6月1日江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保障和规范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询问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出席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必要时,可扩大至垂直管理部门和单位。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各乡镇(街道)人大负责人等,也可以提出询问。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结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民主民生的权利、社会关注的热点、督促整改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并商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四条 专题询问议题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告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已经确定的专题询问议题,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天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会议举行七天前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专项工作报告及相关工作拟提出询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三天前将拟询问问题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并转交受询问单位。

根据已经确定的专题询问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拟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提出是否可以组织代表列席、公民旁听的意见。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的专题询问采取分组会议或全体会议方式进行。

市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的专题询问,由会议小组召集人主持,受询问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应当分别参加各组会议,回答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的专题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受询问机关的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及其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若无法到会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有关负责人。

第六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全体会议上提出询问,回答询问,应当经主持人准许。分组会议,可以随问随答。

第七条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就同一问题可以补充询问一次。其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一次,但问题已经作出回答的,不得再次询问。补充询问不需事先提出。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的专题询问,一般不超过两个小时。分组会议的专题询问,一般不超过一个小时。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一般不超过三分钟。受询问机关的人员回答询问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第九条 提询问的多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受询问机关的回答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受询问机关再作回答,或由市人大常委会就所询问议题进行执法检查,或必要时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

第十条 专题询问,应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交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受询问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提供。如涉及国家秘密的,可以不予提供或不予回答,但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及回答情况,原则上应当向社会宣传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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