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会议为主要工作方式,“审议”便因此成为人大常委会最经常、最重要、时间占比最大的工作方式,“审议意见”在人大常委会监督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亦由此可见。监督法第一次对审议意见的重要性予以确认,并对其形成,处理进行了规范,但法律并没有对具体操作作进一步明确,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工作实践中,做法不一,存在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
如何形成审议意见
形式上,地方人大常委会通常由其相关工作机构对审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各地基本不采用“汇编”方式,而是进行归纳、综合甚至再造。多数地方以“审议意见”为形式,也有的地方以“审议意见书”为形式。一些地方形成的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有的则是“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即采用“会议认为”“会议指出”等表述方式)。程序上,有的地方将审议意见交主任会议审定乃至通过,有的则直接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
审议意见的质量关乎监督的成效,而审议意见的质量不仅与其内容相关,也与其形式相关。在形式上,审议意见确应归纳综合不必逐一呈现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的发言,但上述有些做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再造后的一些审议意见,裁剪过度过于原则、笼统;审议意见成为“会议意见”与监督法规定不相吻合;经常委会会议表决的“审议意见”,因效力等同于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是否仍宜以“审议意见”为形式,值得商榷等。笔者认为,对“审议意见”再造不妥,宜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的处理方式,因其更贴合监督法特点是:(1)归纳方式上突出了“组成人员”的意见;(2)表述方式上尽可能保持与原发言内容和风格的一致;(3)内容有一定量的保证,反映的意见比较全面、如实。
以何途径公布审议意见
监督法明确要求公布审议意见。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会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公布“审议意见”:多数通过公报或会刊公布,还有不少地方在其人大网站公布。在人大网站公布的,又分几种情况,一是在首页设有“审议意见”栏目;二是首页未设“审议意见”栏目,但进入首页“监督工作”,可以看到“审议意见”一栏;三是目录中均未设“审议意见”栏目,只能从“常委会公报”栏目中去查阅审议意见。
监督法的重要特色和亮点即在于通过监督公开引入社会监督,使公众不仅能参与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而且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本身也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显然,目前的公布方式并未实现监督法的预设目的。因为公众监督的基础是“知情”,但目前人大常委会公报的社会关注度不高,人大网站的点击量也不大,如果公众多不选择以上方式“知情”,公布成效可想而知。鉴此,笔者认为,首先应把人大网站公布作为基本方式(注),要优化栏目设置,及时更新内容,明确指引,让公众查阅更加便捷;其次要逐步实行审议的在线直播,开发微信等平台,引导公众逐渐养成上人大网看权威发布的习惯;再是要强化与社会媒体尤其是当地主要媒体的合作,通过它们聚焦审议意见中切中时弊,关乎民生等方面的意见,助力提升公众对人大网站的关注度。
审议意见有何效力
为使审议意见产生监督实效,地方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比较突出的便是赋予审议意见以执行力。如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求“一府两院”“落实”审议意见,有的还出台了督办审议意见的文件,跟踪“落实”,进行满意度测评,两次测评满意度不过半数的,可以启动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还有的将审议意见直接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等。
审议意见是否具有执行力呢?监督法对审议意见效力的规定主要两方面,一是“一府两院”应当“研究处理”;二是“一府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强化审议意见的监督实效很有必要,但笔者认为,审议意见不具有执行力,要求“落实”审议意见不妥。因为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属于“权利”范畴而非“权力”范畴,即便经主任会议通过,亦如此。要强化审议意见的监督实效,建议从以下方面考虑:(1)采取措施提高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2)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转化为常委会的决议或决定,使之获得执行力(当然,并非所有审议意见都适合这样转化,应有所选择)。但经此转化的审议意见不宜再称“审议意见”,以免与法律意义的审议意见混淆。(3)对审议意见涉及“一府两院”工作中问题的,可以要求“一府两院”在研究处理报告中回应并提出解决措施或方案,但不宜要求“落实”“审议意见”。(4)重视对研究处理报告的再处理,减少实效差的会议审阅,选择一些对重要问题的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再审议,并在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5)与审议意见公布等多措并举,借力社会监督,放大审议意见的监督能量。